很多汽車駕駛人並不清楚自己所投保的保險相關內容,我們整理了以下相關資訊,針對於所有汽車相關保險內容細項說明!

 

Q:《強制險》何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A:政府為了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權益,自87年度起汽車所有人強制規定投保本保險,機車於88年正式納入,為使受害人迅速獲得理賠,本保險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受害人有保險金給付之請求權。
 
 

Q:《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
 
A:肇事賠償責任基礎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均予賠償,即採無過失責任基礎。受害人範圍包括肇事汽車以外之第三人及肇事汽車車上乘客(不包括本車駕駛)。

給付範圍及保險金:(99年02月28日0時起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適用)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最高二十萬元
每一個人殘廢,依殘廢等級給付,最高至一百六十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定額給付一百六十萬元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及死亡最高給付一百八十萬元
每一事故無累計給付上限
 
 

Q:《強制險》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嗎?
 
A: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7條規定:除有下列情事規定,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
1.汽車所有人未交付保險費者。
2.汽車所有人對第16條所規定之應說明事項不為說明者(1.汽車種類 2.使用性質 3.汽車牌照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Q:《強制險》汽車所有人如果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否會受到處罰?
 
A: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隨身攜帶保險證。未投保者屬汽車者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屬機車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若未投保而肇事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Q:《強制險》被保險人甲駕車正常行進中,被未保持安全距離的後方車主乙撞擊,並致乙受傷;試問被保險人甲因申請理賠,隔年保險費是否會增加?
 
A:不會的。雖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費率係採從人、從車因素,但因甲並未違反交通規則,依強保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其隔年之保險費不會因此提高。
 
 

Q:《任意險》汽車保險的種類有那些?
 
A:汽車保險的種類基本上可分為「強制險」與「任意險」兩個部份,除了強制險為政府規定必須投保的險種外,另外又有汽車任意險可區分為以下幾大類:
1.汽車車體損失險(包括甲式、乙式或丙式)。
2.汽車竊盜損失險。
3.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包括人身傷害與財物損失)。
4.旅客及僱主責任保險(營業用車輛適用)。
5.其他各種附加保險
 
 

Q:《任意險》是否投保汽車任意險後就不用投保汽車強制險?
 
A:不是,汽車任意險與汽車強制險是兩種不同的保險,基本上凡是使用中的汽、機車皆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強制險,而汽車任意險是針對強制險承保範圍外之危險加以承保,可依照個人需求投保所需要的保險,以彌補強制險保障的不足。因此萬一發生事故時優先理賠的為強制險,超出強制險理賠範圍外才由任意險負責賠償。
 
 

Q:《任意險》我的車子保了「全險」,全險是什麼都有賠嗎?
 
A:實際上所有的保險並無所謂的全險還是有某些不保項目;在汽車保險中,一般人誤解所稱之「全險」就是除了強制險外,還保了車體損失險、竊盜險、第三人責任險及乘客險。縱使保了上述之險種,還是有約定的除外不保事項或保險金額之限制,所以千萬不要有已經保了保險而忽略了危險的防範。
 
 

Q:《任意險》何謂車體損失險?
 
A:簡單的說車體損失險就是保障自己車輛的保險,被保險汽車因保單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而導致之損失,由保險公司依約負賠償責任。依其承保範圍不同,一般可將車體險分為甲式、乙式及丙式等三種。
 
 

Q:《任意險》何謂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A:是指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受有體傷或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請賠償求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詳細請閱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

Q:《任意險》汽車保險保費計算須考慮之「從人因素」為何?
 
A:現行汽車車體損失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費釐算係採「從人因素」,而其中從人因素,即依照被保險人之性別、年齡來區分係數。另外考慮過去之賠款紀錄來計算保費;有賠款紀錄者依次數加費,如果無賠款紀錄者,亦可相對的減費。
 
 

Q:《任意險》車體險為什麼要有「自負額」的制訂?可以選擇其他的「自負額」投保嗎?
 
A:所謂「自負額」係指每一次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自行負擔的金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的部份負賠償責任。「自負額」制度的目的,一則減少小額賠款支出,降低理賠成本外,同時減輕被保險人保費負擔,並且提醒被保險人,雖然買了保險,仍要小心駕駛、注意行車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投保車體損失險甲式或乙式,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之損失時,被保險人均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且基本自負額將隨出險次數而遞增,第一次新台幣3,000元,第二次新台幣5,000元,第三次(含)以後新台幣7,000元,汽車竊盜損失險亦有自負額的規定。除基本自負額外,被保險人亦得選擇較高之自負額。當然,較高之自負額,其保險費亦將相對的降低。
 
 
 

Q:《任意險》汽車保險的保險金額如何訂定?汽車車體損失險保險金額訂定之說明(折舊)。
 
A: 汽車車體損失險或汽車竊盜損失險的保險金額以承保時約定價值為準,而約定價值,新車即為重置價值,舊車則按使用年限逐年遞減25%(自用汽車適用)後的價值。
所謂重置價值,是重新購買同一廠牌、型式新車所需支付的價值。
汽車車體損失險及汽車竊盜損失險之保險金額,應以承保時約定之價值為準,該車約定價值之保險金額,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汽車重置價格審查小組統一查訂,並依部令核定之汽車重置價值查訂準則處理。
舊車約定價值之保險金額按新車價值及經過年月逐年遞減,但得視被保險汽車維護狀況及市價漲跌酌予增減,其增減幅度以百分之十為限。
 
 

Q:《任意險》請問自用車與營業用車之折舊率是否相同?
 
A:不同,兩者區別如下表。折舊率(賠償率)表

折舊圖.bmp  


 

Q:《任意險》旅客及乘客有何不同?
 
A:就汽車保險而言,所謂的旅客,係指依約定給付對價,搭乘被保險汽車代步之人,此種給付對價已涉及營業行為;而乘客則指無支付費用而搭乘被保險汽車之人。故欲確保乘坐於被保險汽車上乘客之人身保障,於自用小客車可以附加險方式加保乘客責任險;而營業用車對其旅客之人身事故保障,則應附加投保旅客責任保險。
 
 

Q:《任意險》所謂旅客,包不包含駕駛人或其他無給付對價行為之人?
 
A: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旅客,若無給付對價者,則不視為旅客責任險之被保險人。尚有下列三種對象均不屬於旅客性質:
(1)被保險人及其家屬、受僱人,但依約定給付對價者,不在此限。
(2)被保險汽車之駕駛人、隨車服務人員,被保險人所派遣稽核人員或執行特定職務之人。
(3)其他未依約定給付對價而搭乘被保險汽車之人。
 
 

Q:《任意險》何謂汽車零件險?
 
A:「零件險」正式名稱為「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附加條款」。本項保險對於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上之零件及配件,單獨被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而前述之零件及配件,未經特別載明者,概以原廠裝置之型式及其價格為準。本保險限自用汽車於要保汽車竊盜損失險後始得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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